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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發表日期:2018年1月12日  人氣:8238  錄入:admin

        【發布單位】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
        【發布日期】2006-11-22
        【生效日期】2006-11-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已經監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長辦公會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監   察   部   部  長:李至倫
      國 家 安 全 監 管 總 局 局 長:李毅中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懲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促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ㄒ唬┎粓绦袊野踩a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命令、指示的;

       。ǘ┲贫ɑ蛘卟扇∨c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經上級機關、有關部門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ㄒ唬┫虿环戏ǘò踩a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頒發有關證照的;

       。ǘ⿲Σ痪邆浞ǘl件機構、人員的安全生產資質、資格予以批準認定的;

       。ㄈ⿲涁熈钫娜圆痪邆浒踩a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撤銷原行政許可、審批或者不依法查處的;

       。ㄋ模┻`法委托單位或者個人行使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權或者審批權的;

       。ㄎ澹┯衅渌`反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或者審批行為的。

        第六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ㄒ唬┡鷾氏蚝戏ǖ纳a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超量提供劇毒品、火工品等危險物資,造成后果的;

       。ǘ┡鷾氏蚍欠ɑ蛘卟痪邆浒踩a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提供劇毒品、火工品等危險物資或者其他生產經營條件的。

        第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ㄒ唬└深A、插手安全生產裝備、設備、設施采購或者招標投標等活動的;

       。ǘ└深A、插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或者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的;

       。ㄈ└深A、插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的;

       。ㄋ模┯衅渌深A、插手生產經營活動危及安全生產行為的。

        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ㄒ唬┪窗凑沼嘘P規定對有關單位申報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中組織審查驗收的;

       。ǘ┌l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ㄈ⿲Πl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組織、參與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ㄋ模┥a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的;

       。ㄎ澹⿲ιa安全事故的防范、報告、應急救援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九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ㄒ唬┳钃、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的;

       。ǘ┳钃、干涉對事故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

       。ㄈ┎粓绦袑κ鹿守熑稳藛T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

        第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ㄒ唬┍救思捌渑渑、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

       。ǘ┻`反規定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的;

       。ㄈ┰谑鹿收{查處理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ㄋ模├寐殑丈系谋憷,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安全生產領域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對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本人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煤礦的處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ㄒ唬┪慈〉冒踩a行政許可及相關證照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ǘ┡撟骷,騙取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

       。ㄈ┏鼋、出租、轉讓或者冒用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

       。ㄋ模┪窗凑沼嘘P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的;

       。ㄎ澹┬陆、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灰婪ㄘ熈钔.a停業整頓、吊銷證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ㄒ唬⿲Υ嬖诘闹卮蟀踩[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ǘ┻`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ㄈ┪窗匆幎ㄟM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

       。ㄋ模┲圃、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

       。ㄎ澹┏芰、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

       。┚芙^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ㄆ撸┯衅渌宦男谢蛘卟徽_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ㄒ唬⿲Πl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ǘ┙M織或者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證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的;

       。ㄈ┥a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或者擅離職守的。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匿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執行或者不正確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負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對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承擔安全評價、培訓、認證、資質驗證、設計、檢測、檢驗等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報告等與事實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產隱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留用察看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企業、事業單位中除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外,其他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企業、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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