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質[2005]184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范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借鑒部分地區經驗,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執行。各地要注重總結監管經驗,創新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全面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
1、總 則 1.1 為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監管行為,提高工作效率,依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導則。 1.2 本導則適用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和裝飾裝修工程等實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3 本導則所稱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督促各方主體履行相應安全生產責任,以控制和減少建筑施工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眾利益的行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以人為本”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遵循屬地管理和層級監督相結合、監督安全保證體系運行與監督工程實體防護相結合、全面要求與重點監管相結合、監督執法與服務指導相結合的原則。 2、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2.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針對有關責任主體和工程項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2.1.1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2.1.2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任職考核制度。 2.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制度。 2.1.4 建筑工程開工安全條件審查制度。 2.1.5 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2.1.6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制度。 2.1.7 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2.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淘汰制度。 2.1.9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有關制度。 2.2 各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在本級機關建立以下安全生產工作制度: 2.2.1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發類型、原因和安全生產管理薄弱環節,制定相應措施,并發布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 2.2.2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聯絡員制度。在本行政區域內各市、縣及有關企業中設置安全生產聯絡員,定期召開會議,加強工作信息動態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對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 2.2.3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預警提示制度。在重大節日、重要會議、特殊季節、惡劣天氣到來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認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區域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薄弱環節,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時期曾發生事故的教訓,有針對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實際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 2.2.4 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公示和跟蹤整改制度。開展本行政區域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工作,掌握重大危險源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經常性的向社會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名錄、整改措施及治理情況。 2.2.5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層級監督與重點地區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檢查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政策和制定各項監管措施情況;根據安全生產形勢分析,結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及在專項整治、監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重點監督檢查地區。 2.2.6 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約談制度。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要與事故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約見談話,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工作措施。事故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要與發生事故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有關責任主體的負責人進行約談告誡,并將約談告誡記錄向社會公示。 2.2.7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人員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2.2.8 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評查制度。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事故處理等行政執法文書、記錄、證據材料等立卷歸檔。 2.2.9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將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各方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在案,并利用網絡、媒體等向全社會公示,加大安全生產社會監督力度。 2.3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本部門、本地區工作實際,不斷創新安全監管機制,健全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水平。 3、安全生產層級監督管理 3.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層級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3.1.1 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 3.1.2 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法規、標準情況。 3.1.3 建立和執行本導則2中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情況。 3.1.4 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情況。 3.1.5 建筑工程特大傷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隱患督促整改情況。 3.1.6 開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執法情況。 3.1.7 其它有關事項。 3.2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層級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是: 3.2.1 聽取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匯報。 3.2.2 詢問有關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情況。 3.2.3 查閱有關規范性文件、安全生產責任書、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監督執法案卷和有關會議記錄等文件資料。 3.2.4 抽查有關企業和施工現場,檢查監督管理實效。 3.2.5 對下級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反饋監督檢查意見。 4、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4.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容主要是: 4.1.1 《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情況。 4.1.2 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情況。 4.1.3 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 4.1.4 三類人員經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情況。 4.1.5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4.1.6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制定和實施情況。 4.1.7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辦理情況。 4.1.8 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況,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況。 4.1.9 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批及實施情況。 4.1.10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建立與落實情況。 4.1.11 企業內部安全生產檢查開展和事故隱患整改情況。 4.1.12 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公示與監控情況。 4.1.13 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情況。 4.1.14 其它有關事項。 4.2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 4.2.1 日常監管 4.2.1.1 聽取工作匯報或情況介紹。 4.2.1.2 查閱相關文件資料和資質資格證明。 4.2.1.3 考察、問詢有關人員。 4.2.1.4 抽查施工現場或勘察現場,檢查履行職責情況。 4.2.1.5 反饋監督檢查意見。 4.2.2 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 4.2.2.1 對于承建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工程項目,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4.2.2.2 發現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企業從事施工活動的,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進行處罰。 4.2.2.3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對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4.2.2.4 對于發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業,立即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生產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將事故情況通報給發生事故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 4.2.2.5 對向不具備法定條件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及向承建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項目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主管部門的違法發證責任。 5、對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5.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5.1.1 將安全生產管理內容納入監理規劃的情況,以及在監理規劃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監理細則中制定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面情況。 5.1.2 審查施工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取得考核合格證書和操作資格證書情況。 5.1.3 審核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建立及人員配備情況。 5.1.4 審核施工企業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計劃情況。 5.1.5 審核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是否符合投標時承諾和《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等標準要求情況。 5.1.6 復查施工單位施工機械和各種設施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情況。 5.1.7 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5.1.8 定期巡視檢查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 5.1.9 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事故隱患情況或暫時停工情況;整改結果復查情況;向建設單位報告督促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況。 5.1.10 其他有關事項。 5.2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可參照本導則4.2.1相關內容。 6、對建設、勘察、設計和其他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6.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6.1.1 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提供建筑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資料的情況;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的情況。 6.1.2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向施工單位撥付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情況。 6.1.3 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的情況。 6.1.4 履行合同約定工期的情況。 6.1.5 有無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的行為。 6.1.6 其它有關事項。 6.2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勘察、設計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6.2.1 勘察單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情況;提供真實、準確的勘察文件情況;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的情況。 6.2.2 設計單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情況;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點部位、環節以及提出指導意見的情況;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或特殊結構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建議的情況。 6.2.3 其它有關事項 6.4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他有關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6.4.1 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出租單位提供相關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檢測合格證明的情況; 6.4.2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的資質、安全施工措施及驗收調試等情況; 6.4.3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檢驗檢測單位資質和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情況。 6.5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勘察、設計和其他有關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可參照本導則4.2.1相關內容。 7、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7.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開工前的安全生產條件審查。 7.1.1 在頒發項目施工許可證前,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托的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企業和現場各項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開工要求,并將審查結果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主要內容是:施工企業和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制度、機構建立情況,安全監管人員配備情況,各項安全施工措施與項目施工特點結合情況,現場文明施工、安全防護和臨時設施等情況。 7.1.2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審查結果進行復查。必要時,到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7.2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開工后的安全生產監管。 7.2.1 工程項目各項基本建設手續辦理情況、有關責任主體和人員的資質和執業資格情況。 7.2.2 施工、監理單位等各方主體按本導則相關內容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 7.2.3 施工現場實體防護情況,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情況。 7.2.4 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情況。 7.2.5 其它有關事項 7.3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7.2.1 查閱相關文件資料和現場防護、文明施工情況。 7.2.2 詢問有關人員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履行情況。 7.2.3 反饋檢查意見,通報存在問題。對發現的事故隱患,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下達停工整改通知書,責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對施工現場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驗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7.2.4 監督檢查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安全監督檢查記錄。 7.2.5 工程竣工后,將歷次檢查記錄和日常監管情況納入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安全信用檔案,并作為對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的重要依據。 7.2.6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群眾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投訴或監理單位等的報告時,應到施工現場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并作出相應處理。 7.2.7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7.2.8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本轄區內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在工程項目建設的各個階段,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逐步推行網格式安全巡查制度,明確每個網格區域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人。 8、附 則 8.1 本導則中的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8.2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除執行本導則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規范的規定。 8.3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導則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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